索要尸体污染费再证管理失职的
中医新闻 2022年01月11日 浏览:3 次
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 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而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 尸体污染费 。
所有类似悲剧的发生都将产生两个法律:一个是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一个是家长的监护。两者法律此消彼长,主要围绕双方过错的大小进行分配。而当家长的失职相对固定的情况下,水库管理方需要承担多大的法律,则取决于其在客观上采取了哪些危险防范措施,尽到了多大的保障义务。
管理方穷尽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是仅仅有个警示标识就足够的,还需要衡量以下因素:一是警示标识在量上是否充足,是否在每个可能的入水口都具备。二是水库对于未成年人有着天然的吸引诱惑,管理者有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给出更加符合他们识别及判断能力的警示标识。三是是否采取了设置隔离、人员看管等方式,尽可能消除危险。四是是否在危险发生后,迅速做出救助反应,避免损害扩大。
可以说,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管理方穷尽了所有保障义务,即使发生了意外,一切法律后果都将由监护人全部承担。相反,管理方尽的义务越小,说明其越失职,相应的,所承担的就将越大。从目前报道看来,虽然管理方称, 在水库的醒目位置作出了相关管理公示、禁止游泳公告和标识等,并安排专人每日巡查。 但警示标志和巡查措施均略显不充分,法院将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作出司法判断,确定各方。
而就在此时,管理方提出了向家长索要 尸体污染费 的反诉,虽然这个称呼的确有违情理,但也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在这场悲剧中,确实产生了两个客观损失:一个是孩子们身亡的损失,一个是因孩子身亡造成的管理支出费用的损失。可是,对于后者,管理者还存在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这起事件中,管理方显然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导致该项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 影响了当地正常供水秩序 。那么对于后一项损失,管理者也要负主要,乃至全部。
这或许意味着核电站仍在泄漏辐射物质。 同时,在另一个角度上,如果孩子尸体的腐败能演化为 影响了当地正常供水秩序 ,也再度证明了管理方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何其不称职。我们不禁要问,当地管理方如果连及时发现尸体并进行处理都做不到,更何谈 迅速做出救助反应 ?可以说,管理方的反诉请求,恰恰是打了自己一个耳光,这刚好正是扩大其法律的事由。
实际上,悲剧已经发生了。管理方本不应采取博人眼球的方式推卸法律,就在那里,你狡辩不狡辩,不增不减。与其自我扇耳光,倒不如,反省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整改,为未成年人编织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防止悲剧的发生,才是减少自身的最稳妥、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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