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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见面会保障选民知情权拳

中医新闻  2020年05月01日  浏览:3 次

保证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必须保证选民的知情权,让选民能够充分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在认真考虑和仔细比较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选择。因此,全面、如实地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是体现选举民主性、保障选民知情权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选举民主、真实、有效的必定要求。

根据选举实践的发展,《选举法》有关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时间、方式等规定,是逐渐健全完善起来的。特别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扩大选民的知情权,2010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在以往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必经程序

195 年《选举法》没有对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作出规定。1979年《选举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扬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扬。 彭真同志曾指出: 要向选举人全面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看人,要实事求是地从全面、本质上看,一个人基本好,就是好。主要应从政治、思想、工作方面去看。

1982年修改《选举法》,对宣传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做了限制性规定: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这里用了 应当 一词,也就是说介绍代表候选人是选举委员会必须做的一项工作,是人大代表选举进程中的一项必经程序。

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间接选举中介绍代表候选人的问题,对此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总之,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个程序。1是在推荐进程中,不管推荐者是政党、人民团体还是选民,在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同时,都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2是在代表候选人确认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三是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无论采用甚么方式,对代表候选人的宣扬介绍,都应遵守全面、公正、客观的原则,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真实情况,不带倾向性,不搞暗示。同时,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以避免干扰选举的正常进行。

从 模式化 到 见面会

在以往的选举实践中,许多地方反应代表候选人介绍的方式过于简单化、模式化,常常只限于个人基本履历、政治面貌、学历等,致使选民缺乏对候选人的全面深入了解,影响选民投票的积极性。因此,2004年修改《选举法》时,专门增加规定: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这样,选民对候选人就会有更多的了解。2004年以来,这条规定在许多地方的选举实践得到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比如,江苏省在2007年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普遍召开 见面会 ,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比率分别到达95.5%和87.2%。 见面会 改变了以往 见榜不见人 的现象,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了更多、更直观的了解,提高了选民参选的积极性。

但是,也有很多地方反应,选举法对见面会的规定是 可以 ,在实际履行进程中弹性空间很大,一些地方没有很好落实。因此,2010年修改《选举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将原来的 可以 ,改成 应当 ,增加了对这一规定的刚性束缚。就是说,如果选民有要求,选举委员会就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这不仅是对选民正当要求的回应与满足,也有利于选民深入了解代表候选人,以便在投票时作出符合自己心愿的选择。

从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看,存在着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不规范、信息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等问题,既影响选民、代表的知情权,部份代表当选后又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给选举工作和代表形象造成负面影响。2010年修改《选举法》,专门作了补充规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照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 就是说,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是代表候选人的一项义务,必须认真做到做好。同时,选举委员会要对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核实,2010年修改《选举法》新增加的内容之一,目的就是要加强对代表候选人介绍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介绍有序进行、内容全面真实。如果该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还应当向选民或代表进行通报,切实尊重、保障选民和代表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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