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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出台意见项承诺接受社会监营养

中药常识  2021年01月08日  浏览:6 次

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必须通报姓名、身份、事由和依据,告知投诉办法 , 建立案件当事人和电子查询案件的信息系统 。上海市检察院日前向媒体通报最新出台的《上海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据悉,《实施意见》共有24条规定,是上海检察机关近年来探索检务公开促进公正执法经验的总结,并已作为长效机制部署到各级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评议后,对行贿人提起公诉

去年10月,法院对一起行贿案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此案曾经有过一段曲折。早在2009年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单位行贿案时,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拟决定不起诉。市检一分院的三名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后认为,行贿人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应以个人行贿罪追究刑事。检委会最终决定以行贿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义务编纂判决:HN025)

2004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采取 统一选任、下管一级 的方式,选任了由7 名社会人士组成的人民监督员,自去年以来对9 件拟撤销、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其中提出不同意见的有5件。

上海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工作中,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直接参与检察工作作为重点,2008年以来,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和暗访听庭评议检察院公诉庭1000多个,今年上海检察机关开展总价 三基三抓 活动( 加强基层、基础、基本功,抓质量、抓规范、抓管理 ),专门聘请了有12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20名案件评查员,对72件案件进行了评查。

上海新出台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作用,对涉及立案、超期羁押、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七种情形,规定应提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并规定了具体程序。

强化诉讼参与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前不久,嘉定区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一起涉嫌参与制造假酒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王不批准逮捕。律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是该院在执行检务公开中与公安、法律援助中心签署的一项制度。据了解,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在检务公开中强化诉讼参与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作用,全面实行了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询问证人时向参与诉讼的律师等诉讼当事人书面告知权利和义务。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检察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必须通报姓名、身份和执行检察活动的事由和法律依据;用书面的形式告知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投诉渠道,告知内容必须记录在案。全市检察机关还将完善在办案件当事人查询系统。此系统近期开通后,相关人员可直接通过接待窗口申请,查询到全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可公开信息。

违反检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将受处罚

今年9月27日,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追尾事故,该事故调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市检察院反渎局受市政府事故调查组邀请参与事故调查,对此市检察院及时通过报刊、络等媒体对外发布相关信息。近年来,为深化检务公开,及时回应涉检舆情,上海检察机关创新形式提高检务公开透明度。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优秀公诉人等做客知名站接受访谈;通过 检察官 庭审络直播及邀请社会人士、嘉宾解读,与民互动交流,2009年7月以来已播出 期;今年5月,全市检察机关17名检察官、5个检察集体(部门)实名开通检察微博,回应热点涉检舆情。同时,各级检察院普遍组织 检察开放日 等活动与市民互动;完善控告申诉接待窗口建设,统一编印了16万份计2600套检务公开宣传手册缺的就是“给点阳光”分发到社区。

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拓宽检务公开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各级检察院都将建立发言人制度;基层检察机关的 检察开放日 每年将不少于2次等。《实施意见》还规定,对于违反检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实施意见》的出台和实施,是接受社会监督的公开承诺,目的是让人民群众更加全面、更加清晰地了解上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工作,共同维护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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