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和超市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DG
中药大全 2021年03月13日 浏览:4 次
有普通学校的学生家长表示> 幼童乘电梯挤断手指 家长和超市共同担责 10:33:11
幼童在超市乘坐电梯时发生意外,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和超市均应承担相应的。4月21日,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格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原、被告双方均没有上诉,案件生效。
2010年5月28日下午5时许,不到两岁的小奥在哥哥的带领下到家门口的某超市买东西。就在两人下楼准备回家时,小奥在电梯出口意外摔倒,左手被夹在电梯和固定钢板之间。顿时小奥疼的哇哇大哭,鲜血直流。意外发生后,附近有人将小奥救出,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就在这时,孩子父母发现孩子的手指被夹掉一部分左手中指和食指部分缺失,在回超市寻找后没有找到缺失的手指。经住院治疗12天,小奥的身体得到康复,但是左手手指却永远留下了残疾。经法医鉴定,小奥的左手构成九级伤残。
此后,小奥的父母多次和超市进行协商,让其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超市以种种理由进行推卸,让其找物业公司赔偿。而物业公司以电梯的安装、管理、使用权归超市,自己对电梯没有管理的义务为由也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奥的父母将超市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让二者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81366.57元。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认为:原告小奥未满两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商场乘坐电梯时应由成年人陪同。但其在超市正常运营的电梯上摔倒并致伤时仅有其12岁的哥哥陪同,父母对其监护显属不力。故此,小奥的监护人应承担该案的主要,酌定按60%划分;超市作为电梯的所有人,在电梯运行期间对未成年人乘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40%的次要;物业公司不是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原告要求其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4094.05元,赔偿精神慰抚金5000元。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本案中,幼童小奥在超市乘坐电梯时发生意外,导致手指残疾,作为电梯的所有人,理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可是,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有进行相应的监护义务,同样应该承担赔偿。
《民法通则》关于承担民事的类别在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承担民事的方式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承担民事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发现本站文章存在问题,烦请30天内提供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发邮件时请把#换成@),管理员将及时下线处理。
南宁妇科医院银川白癜风医院哪家好
济南不孕不育医院治疗方法

- 上一篇: 楼市调控房产中介洗牌进行时.DG
- 下一篇 楼市调控打出一记重拳力扶中低收入人群.蹭飞
-
未来不可估量只有房山一家上榜房山人的身价
2020-07-08
-
压榨油和精炼油有哪些不同呢
2019-07-15
-
奥尼尔对针灸情有独钟
2019-07-13
-
西方医界认为中国针灸治疗不育效果显著
2019-07-13
-
猪獠参的功效与作用
2019-07-07
-
白蝶花的功效与作用
201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