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见其来例假仍没拳
药膳食疗 2020年04月26日 浏览:3 次
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见其来例假仍没放过
29岁男子带12岁女孩开房
事发时,受害女孩思思年仅12周岁,她是于今年2月通过络与于某结识的。29岁的于某是大连瓦房店人,没有正当职业。有证人称,听说于某认识了一个123岁的小女孩,于某曾领着她一起出去唱歌。
两人结识后,于某知道思思还未满14周岁。2月28日,于某将思思带到瓦房店一家宾馆房间内,将思思的衣服脱下,产生了关系。当天,思思正处于生理期,可于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愿望,依然没有罢手,床单上感染了血迹。
父亲将涉事男子扭送公安机关
事后,思思把自己的遭受告知了母亲。于某脱掉思思的衣服后,威胁并抚摸她, 那个地方像针扎一样疼。 思思的父亲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找到于某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3月20日,于某被刑事拘留,并于4月1日被批准逮捕。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其行动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构成强奸罪,应对被告人于某从重处罚。于某主观上与思思产生性关系,客观上实行了将被害人衣服脱掉、生殖器有接触的行动,其行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8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六个月。对此判决,于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包括: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为于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的接触部位之间相互矛盾;原判量刑太重,主要为被害人存在错误、未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系初犯偶犯等,要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动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害人作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在遭受侵犯时对其主观状态和接触部位缺少成熟和正确的认知,其对身体器官接触或受损部位描述的偏差其实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同时,于某意欲与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产生性行为,并对其言语威逼,采取生殖器官接触的方式实行侵害,其行动即已构成犯法既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于某在本案中的犯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其量刑并没有不当,故对诉辩意见不予采用。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于某上诉,维持原判。(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受害女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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