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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损鉴定新规困境法官以鉴代审偏向严重拳

中医保健  2020年04月29日  浏览:1 次

一年半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拜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改变了过去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依照侵权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赔偿一元化机制,统一采取医疗伤害鉴定,广东省内20家医疗鉴定机构供医患双方选择。规定刚出台时,曾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

《法制》今天从广东省高院了解到,新规试行一年半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鉴定渠道不畅,鉴定程序效率低、不规范等困难,成为当前困扰医疗伤害鉴定推进的几大 拦路虎 。

背景

医损鉴定新规推动困难重重

了解到,广东省高院出台的意见,在鉴定机构的选取上,采取了 两条腿走路 的办法,既可以选择由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也可以选择医学会来进行,避免因为医患双方相互扯皮,使诉讼堕入重复鉴定的 泥潭 。

另外,意见还强化了人民法院在医疗伤害鉴定中的组织和监督作用:明确了鉴定机构的入选由广东省高院统一编制名录,鉴定机构的选择必须在名录中选择;鉴定材料必须先由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再交给鉴定机构,当事人不得私自移交;对于瑕疵病历问题,必须先判断是否可能致使无法鉴定,再根据导致病历瑕疵的缘由来认定承担的相应;鉴定机构认为证据材料不足等原因要中断或终止鉴定程序的,必须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然而,实践中法院依然面临着鉴定渠道不顺畅,鉴定程序效力低、不规范等困难。

从广东省高院提供的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910件,结案率为59. 1%,远低于民商事案件的整体结案率,显示出新规出台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进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认为,医疗伤害鉴定一元模式的建立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必将对医患关系的调整产生深远的影响。但调研发现,现阶段医疗伤害鉴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既有触及法院本身的,比如鉴定机构如何选取、鉴定结论如何审查;又有涉及鉴定机构的,比如鉴定标准如何统一,如何尽量消除鉴定中的不确定因素;也有触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比如如何推动更多的有鉴定能力和条件的医学会参与到鉴定工作中来,增强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权威性。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机制,推动医疗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共同课题,非法院一家能独立完成。 谭玲认为。

难题一

部份鉴定机构拒绝法院拜托

在广东省高院公布的20家司法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入选机构中,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有入选。医患双方被要求在入选的20家机构中协商选定或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其中一家作为首次鉴定机构,统一做医疗损害鉴定。

然而,广东省高院在调研中发现,部份医学会(如广州市、深圳市医学会)未进入鉴定机构名册,客观上影响了当地法院委托鉴定的工作;还有部分法院反应一些司法鉴定机构为避免纷争,往往不愿意接受法院的拜托。

患者王某的家属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某三甲医院医疗伤害,法院经摇珠选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该案鉴定机构,但几天后却收到该鉴定机构的退函,称因没法肯定患者的死亡原因而不接受委托。

了解到,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

现在实践中医疗伤害鉴定很难推进,省医学会只接受医疗事故鉴定,暂不接受医疗损害鉴定,而当事人又不愿意到广州以外的地方做鉴定。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金浪表示,作为大医院云集的中心城区,越秀法院委托医疗伤害鉴定可选择的鉴定机构非常有限,很难找到适合的鉴定机构。

对此,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副主任沈利频回应,省医学会医疗伤害鉴定之所以处于停滞状态,主要是机构和收费等问题没有理顺。 医学会不是司法鉴定机构,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开展医疗伤害鉴定如何收费的问题,物价部门也还没有定论。但是省医学会目前正在积极推动这项工作。

法院对医学会进入鉴定机构名册没有设置障碍。 广东省高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郭柏林介绍,广东省高院在编制鉴定机构名册时采取机构自愿申请入册的办法,凡是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都可以报名,目前已有省医学会、湛江市医学会、佛山市医学会等8个医学会进入名册。

而对于医学会暂不接受委托医疗伤害鉴定的问题,广东省高院建议由省卫生厅、司法厅与法院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参照借鉴其他省分较为成熟的机制和经验,明确要求医学会参与医疗伤害鉴定,改革过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不适应形势需求的做法。

困难二

司法鉴定机构排期普超1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魏巍法官提出,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等为代表的知名司法鉴定机构排期时间普遍超过1年,导致医疗伤害鉴定周期长、效率低;部份鉴定机构中断鉴定随意性大,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深圳、中山等地法院的法官也提出了相同的问题。

排期长的问题确实存在,由于我们开展医疗伤害鉴定的时间还不长,为了确保鉴定的质量,必须要非常谨慎。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王慧君教授并不讳言,由于部份案件当事人经常到鉴定机构采取过激行动,导致鉴定机构不敢接受委托,担心惹上 麻烦 。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任罗斌教授也表示,目前接受委托的排期比较长,部分案件因为 怕麻烦 而拒绝了法院的委托。

除此之外,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不配合、鉴定程序不规范也是致使鉴定程序效力低下的缘由之一。

一是医患矛盾尖锐,患方配合度低;二是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争议不休,严重影响鉴定正常展开。鉴定机构为避免卷入纷争,遇到有当事人争议就中止鉴定的也不鲜见。据统计,鉴定时间一般都在半年以上,严重影响案件的审理周期。 广东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郭尔绚告诉。

困难三

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性不足

我们调研发现,有法官反应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缺少临床医学经验,部份司法鉴定机构受逐利性影响,鉴定意见科学性低,给法官采纳鉴定意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广东省高院民一庭审判长吴锡权说。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肖柳珍认为,医疗伤害鉴定的复杂性,是其他任何司法鉴定类别无法比拟的,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经验性和实践性。 医疗专业分科非常细,司法鉴定人大多数是法医,缺乏临床医学经验,很难满足医疗损害鉴定专业要求,而医学会的专家库在这一点上就有很大的优势。

广东省人大代表、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院长谢大志也表示,在医疗纠纷中医院希望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原因之一也是出于对司法鉴定机构专业性、权威性不足的耽忧。

广东省高院制定的意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专门规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在鉴定进程中咨询两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专家的姓名、职称和工作单位要在鉴定意见书中载明。

全国人大代表、清远市人民医院院长周海波认为,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等不同的鉴定主体都有各自的缺点,关键是如何整合资源的问题。 比如在具体鉴定的时候,可以由不同鉴定机构的专家共同合作,在操作层面上进行整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我们也很希望能够同享医学会的专家库资源。 王慧君介绍,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医疗伤害鉴定中,一般都会咨询 至7名专家,但是能够咨询的专家范围比较有限,缺乏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医学会专家的渠道。

谢大志则进一步建议,法院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审判庭,统一协调临床专家和法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实现鉴定的专业性、中立性和权威性。

困难四

法官 以鉴代审 倾向严重

广东省人民医院法律顾问刘卓悦提出,法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过分依赖鉴定结论, 即便有些时候对鉴定结论不信任,但却缺乏颠覆鉴定结论、不予采信的勇气 。

对此,广东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佘琼圣分析: 由于法官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存在畏惧心理,导致过分依赖鉴定,乃至是采纳了不合理的鉴定意见。

其实,广东省高院制定的意见已明确要求法官认真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不是符合规范、鉴定结论是不是明确。同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情况、审查结论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知晓法官的论证进程。

但在实践中法官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难度很大。 佘琼圣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缘由,1是复合型法官稀缺,法官欠缺医学专业知识,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过于依赖在并不完善的鉴定机制下做出的良莠不齐的鉴定意见;二是对医疗纠纷中医学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关系认识模糊,未能准确定位鉴定意见在案件中的证据效率,存在疏于实质审查、审查方法不当的现象。

谢大志建议,法官绝不能被鉴定所 绑架 ,要做出独立的审查和判断。

而张金浪和肖柳珍则都认为,结合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使用医学专家陪审员,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缺点,尽量避免 以鉴代审 的现象。(章宁旦 通讯员裘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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