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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

偏方秘方  2020年06月20日  浏览:4 次

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将其真正落实到预算编制上,现就有关秸秆禁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严禁公民露天焚烧个人或他人的农作物秸秆。

四、秸秆禁烧期分别为秋季9月15日-12月10日,次年春季3月10日-5月15日。

五、建立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四级禁烧格化管理体系

,实行24小时巡查、看管,严控露天焚烧秸秆顶着凛冽的寒风。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不听劝阻,肆意焚烧秸秆导致环境严重污染、火灾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对焚烧秸秆行为当事人,将通过电视媒体对其违法行为公开曝光。

八、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工作,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还田,从原料化、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五化”入手,推进综合利用工作。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揭发他人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经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查实并依法处理的,奖励举报人二千元,举报人个人信息会被严格保密。

监督举报:区公安分局 110,区环保局 12369。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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