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药养生

我国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情势的规定及立拳

中药养生  2020年04月24日  浏览:4 次

我国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情势的规定及立法背景

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直到1994年,即..

.

198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用工制度,扩大企业用工自主权,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劳动用工方面将传统的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

直到1994年,即《劳动法》颁布之时,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获得显著成效,但在劳动关系方面,仍是用工情势复杂,固定工、家属工、临时工等五花八门,其中90%都不是合同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调动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势在必行。

当时,《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全部社会法制观念不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缺乏契约意识,如果不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难免产生大量纠纷,因此国家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将劳动合同送交用人所在地劳动局备案,以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的法律意识;

(2)以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根据,可明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二10世纪九十年代初沿海一些外资、合资、私营企业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较为严重,为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需要规范管理并监督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而可知,将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为书面劳动合同是在社会成员法制意识淡薄的特定时期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一种情势。

江门白斑医院哪家最好
邯郸治疗睾丸炎费用
脑梗塞恢复期可以服用通心络吗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