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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上调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保时捷理由成立

中药方剂  2020年07月01日  浏览:3 次

消费税上调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保时捷理由成立

核心提示:

汽车消费税的上调并不导致销售合同的不能履行,而仅仅是有履行成本提高的可能。

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来看,汽车消费税的上调不属于不可抗力。如果汽车消费税的上调确实构成了经销商成本的提高,且这种提高幅度之大,导致履行合同显示公平时,汽车消费税的上调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不过,我国现行《合同法》尚未确立情势变更制度,如果事实构成情势变更,这种情势变更导致的风险,应有经销商承担。

一、汽车消费税对汽车销售价格的影响

1.汽车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在生产销售环节或者进口环节,其征收的目的在于增加销售成本或者进口成本,从而达到抑制消费的最终目的。

2.其对相应商品的市场价格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商品市场价格从根本上讲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关系,但是事实上,商品价格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指导价或者销售价,从市场营销的角度看,市场定价完全属于生产商或者经销商营销上的定价策略。因此,汽车消费税的上调,并不必然导致汽车销售价格的上升。相反,完全有可能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主动降低销售价格来维持市场份额,甚至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二、汽车消费税上调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通常来件,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所谓主观要件是指作为不可抗力客观情况的不能预见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因素。客观要件则是指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即当事人无法对这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与否、发生程度等作出安排或处置。

不可抗力的两个要件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完整构成了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制度的整体,任何一方面都不可偏废。

2.不能预见的判断标准

预见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的一种。对客观现象的预见能力与预见程度是随着人类智慧和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的,但正如前述,迄今为止自然界仍有许多客观现象是人类无法预见的;不仅如此,人文与政治社会中的某些事件也是私法行为中的主体所难以预测的。恰如法谚所云“不知者不为罪”,不可抗力的第一个特征与构成要件便是基于客观现象之于人的认知能力的不可知性,从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但不能预见到底是指某些客观现象对整个人类都是不能预见的,还是指某一具体的行为中对具体的当事人是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的预见主体为一般公众,即善意一般人。质言之,不能预见是指善意一般人都无法预见,而不是有的人能预见而有的人却不能预见。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在正式出台前社会广泛讨论,因此,汽车消费税的调整是善意一般人能够预见的政策变化。更何况,从事汽车销售的经销商。

3.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判断标准   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是不可抗力的客观性与必然性。必然性是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确定不移的趋势。不能避免是指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当事人虽然尽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阻止这一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则指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克服之,并因此而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因此发生侵权损害。

客观上讲,汽车消费税的调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其实并不存在。对于经销商来讲,可能在销售成本上有所变化,但是这不能导致经销商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限于合同履行的客观不能或者延迟履行。

三、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风险的种类很多,属于不可抗力诸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具有自己的特征,并区别于不能免责的商业风险。

与商业风险相比,不可抗力诸客观现象所引致的风险独具特点:(1 )一般是有形的风险。如洪水、冰雹、台风、地震、战争等,都是有形的。而商业风险则一般是以市场需求与价格变化为主要特征的,如银行利率、外汇汇率、供求关系、价格以及政策变化等无形的风险。(2 )多为客观的静态风险。不可抗力诸现象所引致的风险一般是由于自然力的作用或变化对社会财富和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破坏性的风险因素,而商业风险则多是人类有意识的社会行为对社会财富和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破坏性风险,如市场结构的调整、银行利率的变化、投资环境的改变等,是一种主观的动态风险。(3 )多为纯粹风险。不可抗力诸现象引致的风险,只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而无使当事人获利的可能性,即这种风险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社会和个人财富的减少,且这种损失往往是需要通过受害的个人或团体已经积累的财富(如保险)或社会的帮助(如捐助)才能弥补的。而商业风险多为投机性风险,即根据经济学的衡量标准,既有损失的可能性也有获利的可能性,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若交货时的价格高于签约时的价格则于买方有利,卖方承担了价格风险的损失,反之,若交货时的价格低于签约时的价格则于卖方有利,买方承担了价格风险的损失。(4 )对不可抗力引致的风险损失可以通过保险来加以避免,如国际海上货运保险中就有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而商业风险则不然,一般不能投保,因为有损人利己、冒险获利的赌博性质。

从不可抗力风险和商业风险两者的风险区别来看,消费税上调是国家政策变化之无形风险,属于典型的商业风险,属于投资或者说投机风险。作为一个经销商,不愿意承担商业风险,何来商业回报?

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二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一,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风暴,也可以表现为社会异常行为,如罢工、战争等,而情势变更只表现为社会经济形势的巨变,如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计划变更,物价暴涨或暴跌,货币贬值等。其二,延续性不同。不可抗力诸现象一般具有突发性与暂时性,来得快,去得也快,如地震、洪水等,持续时间多则数十天,少则几天甚至几小时,而情势变更各因素一般具有慢发性与延续性,并自变更时起,一直延续下来,影响也一直持续,如国家政策的调整,会在很长时间内(几年甚至十几年)持续存在。其三,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是违约的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则引起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其五,直接造成的结果不同。不可抗力是合同的不能履行,而情势变更一般只是造成合同履行的显失公平,即一方必须付出高昂代价,继续按原合同内容履行对其明显不公平,只有在发生政府行为时才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不能。其六,出现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定的有关义务(如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则可以免予承担违约,但在出现情势变更以后,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非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如果法院驳回了该当事人的请求,则该当事人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从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来看,汽车消费税的上调不属于不可抗力。

但是,如果汽车消费税的上调确实构成了经销商成本的提高,且这种提高幅度之大,履行原合同显示公平时,汽车消费税的上调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不过,我国现行《合同法》的法律尚未确立情势变更制度,这种情势变更导致的风险,应有经销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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